尊重和发挥社区组织的自治作用
李文宪
社区是区域社会生活共同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1、要有一定的地域范围;2、要有居民;3、社区组织;4、要有一定的生活设施;5、要有一个认同感--社区意识。一个人的生活总是要有一定区域的,因为他不单单需要一个吃饭、睡觉的地方,还需要穿衣、看病、
娱乐、交往。在一定区域中都能做到是最理想的。在社区中人是最根本,没有人,什么都没有必要搞,以人为本的根本所在也就在这里;有一个组织管理机构;人们有序化生活的共同体;具有一定生活设施是保证人们生活的起码条件;而只有有了认同感,人们才能都关心社区,爱护社区、共同维护社区、建设社区,使社区的人们都能在这里生活的更好。
在社区内建立居民委员会,是一年来我市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其他城市,也在搞这方面的探索,但有把社区定位在区一层,一个区搞一个社区服务中心,由于距居民较远,无法形成方便快捷的服务;有的把社区定位在街道办事处,存在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有的把社区定位在原来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由于居住人口太少,无法保证全方位服务的设施建设,满足不了居民的生活需求。对于组织的名称也不一致,大致有三种叫法。一是维持原有的居民委员会的叫法不变;二是叫管理委员会;三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笔者认为第三种比较合适,其理由是在社区范围内的居民群众自治组织,既包含了区域,又包含了人,还注意到了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机接合。
所以,我们说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基本特征,对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原则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在社区内实行群众自治,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深刻地论述,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个论述,既充分肯定和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进一步阐述了基层民主在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为跨世纪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我们搞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搞社区建设,确立社区自治组织,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一致的。
在社区内实行群众自治,是在我国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法”把我国城市基层三十余年的积累固定下来,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市、市辖区及其派出机关对其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需要其协助的,需由政府的派出机关统一安排,“试行法”还对居委会的干部产生、工作任务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为我们开展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要做的就是在“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原则的指导下,把那些本来应该由社区承担的,过去一直由政府、企业承担的工作任务还给社区,也就是还权于民,使社区具有应该有的权利,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同时,我们还应该充分认识到,居民自治了,并不是政府就什么都可以不管了,必须是在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范围内的自治,而不是无限自治,不是无政府主义,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必须对其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