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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污染要遵循经济规律让企业成为治污主体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早已成为上上下下的共识。而治理生产和生活中所形成的污染,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治理环境污染,我国各级政府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这无疑对治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政府的职能只是制定法规和治污标准并监督实施,而不可能是治污主体。
  清华大学经营学院魏杰教授认为,应理顺治污体制,走治污产业化的道路。就是说,必须形成以治理污染为自己经营内容的治污企业,可以将这些企业称之为环保企业或污染治理企业,由这些企业承担治理污染的任务,这些治污的企业在治理污染中获得自己的企业利润。只有污染治理的产业化,即企业化,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污染。例如,就锅炉排放烟尘来讲,政府只是制定排放标准,只有符合排放的标准,才准予使用,至于锅炉烧什么燃料,则是企业的事,无论烧煤,还是电和油,都必须达到排放的标准才行。在这种条件下,锅炉使用者就会考虑烧什么燃料最合算。如果烧油虽然排放可以直接达到排放标准,但成本高,那么锅炉使用者就会考虑是否烧煤,或烧煤达不到排放标准,但通过治理后可以达到排放标准,而且治理费用加上烧煤的成本也比烧油成本低,那么锅炉使用者就会让那些治理煤污染的企业为自己治理煤的烟尘排放,使排放达到国家指定的标准,从而把煤作为燃料。在这里,政府只是制定排放标准并监督实行,企业是治污的主体。尤其是以治污为经营内容的企业,才是治污的真正主体。
  治污企业应更大更强

  既然企业是治污的主体,那么治污企业的运作效率和技术水平就成为治污效果的关键。产生污染的企业需要低成本、高水平、效果好的治理手段和优质的服务,治污企业应该尽可能满足这些企业的需求,已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各种类型的治污企业发展迅速,但其规模都较小。有关专家指出,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规模效应不明显是我国治污企业最突出的弱点。同时,由于技术力量薄弱(有的企业连一名工程师都没有),生产条件落后,出现了环保污染治理工程费用高、速度慢、质量差、效益低的现象,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给企业造成沉重负担,使一些地区环保目标难以实现。
  有关专家建议,我 治污企业应加强联合,提高总体实力。不仅应鼓励工业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合并,更主要的是鼓励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合并,如鼓励独立科研机构与有关工业企业的联合。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合作开发研究及联合经营等方式,解决目前科研与生产脱节的矛盾,密切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的技术经济联系,加速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为企业规模的增长和国际竞争力的较快提高提供雄厚的技术基础。另一方面,通过科研机构与工业企业的联合与合并,强化科技进步的市场导向。通过联合与合并,培育治污产业的龙头企业和拳头产品。
  政府对治污的管理监督也应考虑经济规律
  魏杰教授认为,政府在管理和监督污染的治理中,要考虑污染治理产业化的内在规律。例如,当政府的污染罚款低于治污所支付费用时,企业就往往会接受罚款而不去寻找治污企业帮自己治理污染,在这种条件下,政府就应提高罚款额度,罚款额要远远超过治污所支付的费用,这样,企业才会去让治污企业帮助自己治理污染。
  这是一个重要问题是治理模式的选择。污染的治理模式有两种:一个是关闭污染源,即关闭那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另一个是治理污染源,即通过那些治污企业用技术改造污染源,用技改消灭污染源。前一种模式虽然能尽快消除污染,但往往巩固了,例如有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被关闭之后,又偷偷开工,因为背后有利益机制的作用,这就是有人需要就业,需要有收入。因此,仅靠第一种模式是不行的,实际上不可能做到有污染就关闭污染企业。更有效的模式是治理污染源。即治污企业通过有效的技术改造,将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掉。例如,对于锅炉的烟尘,就可以通过脱硫等技术,使锅炉排放的烟尘达到排放的标准,而不是关闭锅炉。
  另外,国家应该在税收等方面支持治污企业,包括减免税收等。甚至为了减少治污企业的费用和调动治污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可以对治污企业以应有的利润补偿,以利于治污企业尽量降低治污费用,保证治污产业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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