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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一九九八年九月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区人民政府的职权】【区长、副区长的职责】【区人民政府其他成员的职责】

【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制度】

  为推进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则。
   一、总则
   (一)区人民政府及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区政府各部门和镇乡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整体合力,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区人民政府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二、区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工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三)改变或者撤销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区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九)办理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长、副区长的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不在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二)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必须经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四)副区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区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区长助理受区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区长、区长助理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如新的政策措施出台、财政性投资额较大项目、向外举债、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涉及财政、税费、设立机构等问题,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区长、副区长在工作中,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协作。区长与副区长以及副区长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相互商量,密切配合。
   四、区人民政府其他成员的职责
   (一)局长、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等区人民政府其他成员,在区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对区长和副区长负责。
   (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正确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和指示,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工作,充分发挥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
   (四)定期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须及时报告,反馈信息,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区政府各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主动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各自向下部署或行文,不得随意上交、下卸矛盾。
   五、会议制度
   (一)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出席,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直属单位、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区委及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等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区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2、决定和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4、讨论通过其他需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一2次。
   (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出席,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传达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区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4、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通过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文电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6、讨论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根据议题,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或隔月召开一次。
   (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及区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出席,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区或相当范围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
   2、交流和研究确定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3、研究区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政务活动的准备事项;
   4、研究安排区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星期或隔一星期召开一次。
   (五)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或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乡人反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1、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区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某一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5、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6、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斗区政府领导同志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7、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确定或根据分管副区长的建议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主持会议的区政府或办公室领导同志签发。
   (七)各部门、直属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需要向区人民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讨论决定的事项,事先必须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并形成简明扼要的汇报材料;对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有关部门、单位或镇乡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土地、规划、财政、信贷、物价、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要在会前充分协商,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汇报单位在会上要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凡事先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议题,区政府会议不予安排审议。
   六、公文审批制度
  (一)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登记,并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二)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于一般问题和区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决策、原则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审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办公室按规范要求核稿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属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办理的,或文内注明经区政府同意的,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须呈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审阅签发。
   (四)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来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的处理意见;签发文件时,主批人应有明确的签署意见,片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五)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区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六)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各镇乡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七)不准越级请示、报告,对越级请示、报告件,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予受理。
   (八)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职权范围内的,由部门、单位自行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可以联合发文,但应明确主办部门、单位,讲求实效、时效。
   (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区人民政府交由各部门、单位办理的文件,要加强催办、督办;对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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