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福府[1999]62号文件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在我区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和经营的,主要从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福田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建立科技孵化基地,扶持和培育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 区科技三项经费和区外贸出口基金也投向民营科技企业,其使用管理办法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采用参股、购买、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允许民营科技企业占控股权。
第六条 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引进人才,对民营科技企业急需的优秀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人事部门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管理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 鼓励留学人员到我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留学人员在我区注册、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手续可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代理,并提供投资、融资服务。留学人员开发具有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优惠的科研开发和办公场地。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职工申请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特种技术上岗证书的程序参照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执行,由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审核后报市、区有关部门组织考试或考核认定。
第九条 进一步放宽民营科技企业从业人员出国赴港政策,对因业务需用要出国赴港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积极帮助申办手续,提供快捷服务。
第十条 生产型民营科技企业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高科技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经上的,可由经贸局协助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应协助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协助办理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协助申请科技贷款。
第十二条 区住宅管理部门在分配微利商品房时,将民营科技企业中的主要投资者、管理者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纳入分房范围。
第十三条 为民营科技企业职工子女入学创造条件。民营科技企业的主要投资者、管理者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其独生子女在本区入学入托与具有深圳户籍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免交借读费。
第十四条 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社会地位,在评先评优、推选群团代表和社会职务时,对民营科技企业一视同仁,使民营科技企业受平等的政治待遇。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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