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福府[1999]63号文件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管理,以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为原则,大力推动我区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深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区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的发展科技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必须是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在福田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开发和试制;
(二)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三)科技服务行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等)补助;
(四)重大科研项目补助;
(五)科技贷款贴息。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形式:对有经济效益的企业行为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额有偿使用;对环保、医疗卫生、教育等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和软科学一般实行无偿使用。
第五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单位的条件:
(一)项目要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要有科技开发队伍、具备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以及有专门部门或技术人员管理科技工作;
(三)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要有配套资金,有偿使用的单位要有资金偿还能力。
第六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选项主要由区科技局负责把关,借款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一百万元,下同),须由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简称"市高新投")进行担保,借款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须由资信良好,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进行担保,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具体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借款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一)企业向区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计统局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论证、筛选,共同研究审定项目名单、项目金额、偿还比例与期限; (三)"市高新投"进行担保审查,担保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发放科技三项费;
(四)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科技局、财政局、计统局联合下文;
(六)企业与区科技局、财政局、担保单位签定项目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资金主要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区财政局综合科设立"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并按三局联合发文的项目发放资金。在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半个月内将款拨给用款单位,并通报区科技局;
(二)为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必须对财政无偿或有偿拨入的资金和单位的配套资金(要说明资金来源)独立核算,每年向区财政局和科技局报送财务报表,同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三)有偿使用的资金,项目单位应按资金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和占用费;
(四)对无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所构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单位列入"国家资本金"和"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列入"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合同管理:
(一)凡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区科技局、财政局、用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
(二)合同必须经担保单位担保,凡用款单位拖延或无法偿还的,由担保单位负责追收或偿还。
(三)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催收到期本金与占用费。
第九条 回收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本金,列入区财政局有关"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结余资金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局将回收情况及时通报区科技技局。
第十条 资金占用费每季度收取一次,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主要用于:①70%转作风险准备金;②30%用于调研、论证、总结表彰、审计、诉讼以及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有关的其它支出,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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