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关于引进企业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石政发[2000]20号)
为进一步鼓励招商引企、招商引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石景山区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1、引进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2、引进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元,但当年缴纳税金留区库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3、引进注册资金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与港澳台地区合作的企业(以下均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条 奖励标准
1、引进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注册资金的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不 2、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注册金的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3、引进企业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元,当年缴纳税金留区库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按照缴纳税金留区库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商投资项目的奖励金,按照企业注册之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凡是引进上述企业、项目的中介人(包括国内公民、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商等)均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区机关工作人员引进企业和资金,符合奖励标准的,区政府将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金以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登记注册为准;企业纳税以税务局的缴税证明为准。
第六条 奖励的确认中介人应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被引进企业或投资方的推荐书;
2、企业工商登记执照;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
4、企业的完税证明;
5、其他所需材料。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引进企业或项目经区计经委、外经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审核,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区计经委、外经委负责通知中介人奖励时间和获奖数额。第八条
奖励金的发放
1、奖励金以引进企业、项目为依据对中介人进行奖励,多个中介人的项目按一名中介人给予奖励;
2、引进注册资金分别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和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奖励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企业迁入或登记注册后给予50%的奖励,第二阶段企业投产后给予50%的奖励;
3、引进资金不足1000万元,当年交纳税金留区库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凭完税证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统一由区政府拨付。
第十条 经中介人同意,在规定计发的奖励金额内也可采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一条 被奖励人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计经委、外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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