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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节录)

(石政发[1998]12号)

  一、凡在本区注册经过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除运用区政府制定并已施行的扶持、鼓励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外,还享受区政府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可入区库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部返还,第四至第六年企业所得税按实缴额的50%返还。
  (二)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所得税按按实缴额的50%返还。
  二、区政府为扶植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建立孵化器,以优惠价格为进驻者提供经营场地和服务。
  三、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引进,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政策宣传与办理手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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