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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科技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一、前言;
  为了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科教兴区的方针,推动我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工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设立东城区科技开发基金。
  二、科技开发基金的来源
  1、 区财政拨出的专款
  2、 使用本基金的回收及增值额
  3、其它
  三、 由科委、计经委、财政局组成科技开发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对项目逆行审查,在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下发基金。
  四、 凡我区独立核算、在银行设立结算帐户的企事业单位及驻区科技第三产业在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革新及技术引进等方面自有资金不足的(不含流动资金):,均可申请科技开发基金。
  五、科技开发基金的使用条件
  1、 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可靠、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技术力量落实、原材料、设备、动力和三废治理落实;
  2、 借款单位管理正规,经济效益较好,还款资金来源有保证,使用借款信誉好;
  3、 有经济实力的实体承担经济担保;
  4、 借款单位自筹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支持资金不少于项目总经费的30%。
  5、 该基金每年发放两次,对列入当年区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按轻重缓急分期发放。对于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考虑。
  六、申请手续:
  1、 申请使用科技贷款的单位应向区科委索取并填写一份"科技开发基金使用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写清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送交区科委。
  2、 由区科技开发基金管理小组对项目及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填写合同手续。  七 关于基金使用的担保和抵押问题:
  1、 对于区属局、处、公司、街道系统所属企业申请便用本基金的,一般由主管的公司或街道对企业担保,特殊情况的企业需寻找一经济实体为其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或质押手续。
  2、 2、对于驻区的中央、市属科技第三产业或驻区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使用本基金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或质押手续。
  八 科技开发基金为有偿使用,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比率随银行利率的变化略有变动。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九 科技开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 科技开发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和核算,严格按规定和合同要求使用资金。
  2、 科技开发基金管理小组有权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3、 项目修改、中断或撤消,应及时向管理小组报告,否则视为违反合同。
  4、 一次申请金额在M万以上的项目,在结束时应提交总结报告给管理小组。(报告中重点反映主要技术指标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实现的情况,存在什么问题)
  十 科技开发基金的归还
  1、 合同到期,借款单位应主动偿还,如暂时无偿还能力,应由其担保方负责偿还。如担保方也不还,则由财政局在该系统的下一年的财政分成中扣除。
  2、 逾期不还者,按合同规定加罚违约金(利息为18%)。财政局在该系统的下一年的财政分成中扣除。  3、 逾期不还者,按合同规定加罚违约金(利息为18.25%/年),必要时基金管理小组有权通过借款单位或其担保单位的开户银行强行划拨资金。对于违反抵押和质押合同的,按担保法的规定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以偿还欠款。
  4、对于基金使用不合理的,直至追回基金。
  十一 本办法由东城区科技开发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7年3月14日公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北京市东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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