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发展外来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
区委[1997]36号
各镇党委、政府,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鼓励国内外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区投资办企业或参股,提高我区经济外向型水平,加快区内经济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1、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500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和年税利10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业及三产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上缴的税款属我区财政可用部分,采用先证后返还的办法,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给予全额返还,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返还。
2、上述企业应缴的财政风险金、企业管理费、农村教育费附加、贴农金等规费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三年,省定规费按规定报批减免。
3、为促进我区第三产业的发展,对新办的第三产业在2000年之前免征旅游费附加。
4、凡在我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减按24%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所适用的税率减半(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期限)
6、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款;期限不满五年的应返回已退税款;再投资用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已纳所得税税款。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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