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政[1999]54号
关于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我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促进外向带动战略的实施,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特制订本规定。
一、鼓励引进外资
1、为鼓励引荐外商来北仑区投资,区政府对引荐外资实行奖励。凡项目落户,资金全额到位,经区外经贸局确认、区政府批准,对引荐有功人员按外商实际投入资金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外商实际投入资金超过5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2‰计奖、超过1O00万美元之后,按1000万美元计算奖励额度。我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执行涉外公务人员引荐外资和企业经营者引荐自己经营企业的外资给予适当奖励(原则上掌握在外商实际投入资金的1‰)。
2、对兴办外商投资企业起重要组织作用的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按区政府仑政[9999]22号文执行。
3、由一方为另一方引荐外资项目,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第1款。
二、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1、为鼓励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区属各类出口企业赴境外参加各类交易会、博览会等,经区外经贸局确认批准,予以参展摊位费50-100%的补贴。
2、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凡区属生产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并有出口实绩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企业与主管部门各50%。
3、区属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在完成当年出口计划的前提下,与上年出口实绩比较,新增出口每美元贴息0.035元人民币。
4、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区属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在完成当年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其机电产品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贴息O.05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每美元贴息0.10元人民币,上述企业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其货源收购在北仑区外的,减半贴息,区属三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减半执行。年终由企业如实填写出口贴息申报材料,上报区外经贸局审核后,由区外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批,由区财政列支。
5、鼓励产品出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强出口能力。出口创汇企业的技术改造贴息,由区外经贸局会同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实施。
6、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到国外创立品牌。区属各类企业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经区外经贸局确认,每注册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人民币5000元。
7、鼓励区属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跨国经营,带动区内产品出口。经区外经贸局审批或转报批准,每兴办-家境外生产性企业,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兴办一家境外贸易性企业,奖励人民币3000元;每兴办一个办事处或窗口,奖励人民币2000元。
8、对外贸产品年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值占总销售额7%以上或增幅较上年达30%以上、以及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区政府授予"出口创汇先进企业"荣誉称号、并奖给企业1万元人民币,其中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由区财政列支。
9、对超额完成外贸出口计划的经济主管局,按超计划部分出口额的2‰予以奖励,但人均不超过500元。
10、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免征其工缴费的增值税。进行委托加工的货物,经国税部门批准,受托生产企业可凭有关证明,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
11、对开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市科委认定)以及对开展列入《机电产品目录》出口业务的企业,按其所获利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经核准,一年内予以返回。
12、区税务部门对年出口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季度缓缴,年终清算征收,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13、适当降低出口退税办理手续费标准,由原按退税额的3.6‰、4.5‰、6‰分档费率计收。统一减按退税额的3‰征收。
14、为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出口,允许外贸企业由原来按季上缴水利建设基金,改为每年分两次上缴,年终交清。
三、鼓励开展国际合作业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劳务合作,每输出一个劳务人员、奖励人民币200元,企业与主管部门各50%。
四、奖金来源及奖励办法
1、建立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基金。区财政每年认"三外"企业增收部分中提取100万元给区外经贸局,每年年初和年底各拨50%,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奖励、外贸外经奖励及对外贸出口企业的投资、扶持和外贸生产基地的建设。该基金由区外经贸局管理实施,区财政局监督。
对所有引荐外资项目的奖励、引荐人员须如实填报引荐外资项目奖励资金审批表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经外经贸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列支。
2、经济主管部门的外贸超额奖。属乡镇的由乡镇财政列支,属经济主管部门的在企管费中列支,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先由单位预算外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列支。
五、本规定委托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后区政府原关于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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