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办企业发展的扶持
在我区新办的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或重点企业,从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由财政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70%予以扶持,后三年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40%予以扶持。
在我区新办的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流通、服务、餐饮娱乐等非生产型企业,从企业经营之日起,前两年由财政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后三年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30%予以扶持。
在我区新办的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同时,前两年由财政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90%对企业予以扶持;后三年按其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对新办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场,自经营之日起,前两年由财政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80%对市场开办企业予以扶持,后三年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40%对企业予以扶持。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由财政按其项目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50%给予开发企业扶持。
凡新办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场,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按其上缴地方踩着收入实得部分的10%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进行创业奖励;以后年度达到重点企业标准的,享受区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奖励。
对重点企业发展的扶持
对重点企业实行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完成年度经济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目标数的10%奖励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奖金由企业自提50%,另外50%按财政分级负担;同时,由财政按其当年与上年税收解缴增副25%的地方实得部分安排60%的资金对企业予以扶持。
我区企业凡列入国家、省、市、区级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关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经区计经委或区科委认定,报区政府批准,对项目投资额或新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在1-3年内由区财政按项目(产品)当年新创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100%、80%、60%给予财政补贴。
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区计经委、科委、财政局共同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对其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可给予适当贴息。
对需政府扶持的重点企业,区投资担保公司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为其在银行贷款进行担保。
对引进企业、项目的部门或个人的奖励
从区外引进的企业,在企业办理完工商、国地税注册登记手续后,凡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3‰首先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凡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1‰首先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及非生产型企业,先分别兑现给引进者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余下的奖金根据企业建设进度分期兑付。
引进的企业投产后,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满12个月后,再按该企业或项目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8%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其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3%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
对土地、闲置厂房、设备等购买的引进者,由出让方按出售价格总额的0.5%-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租赁场地、厂房、设备等引进,按租赁投资者第一年租金总额的5%-10%,由受益方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区外有偿资金的,按使用时间及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理论加2个计算点的差额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引进区外无偿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
有国家级、省级重大发明的人才或有特殊才能、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工,到本区领办、新办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优先审批、办理调入手续和给予入城户口、入学指标。
凡进入我区经市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及配偶、子女,可申请办理入户入学指标;带资金、项目到我区投资开办私营企业,连续两年每年纳税30万元以上者,可享受同等待遇。
每两年对在我区工作的博士、硕士及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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