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一)
一、继续深化企业改革。
1、进一步做好未转制企业的转制工作。
2、继续规范完善企业改革工作。
3、加强对国有及乡镇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抓好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二、加大引进力度,鼓励企业发展。
1、进一步放宽审批登记条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范围外,各类企业不论户籍区域均可来我区登记注册。如属国家控制的经营项目,经批准可以办理临时执照。
2、鼓励引进区外资金进行生产性投入。凡引进国外资金投入生产性项目的,投资额在10—200万美元的按3%的比例予以奖励,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由区、乡镇财政及企业按比例分担,经区计经局与区财政局审核发放。每一项目的奖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外商投资者的国内亲属或外商投资者认可的企业员工,可以适当安排“农转非”。投资额在10—30万美元的,可给予引荐人安排1名;30万美元以上到50万美元的,可安排2名;5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3名,无偿捐赠者的亲属“农转非”亦按此标准办理。
3、改善经营条件和环境。为减轻企业基建投入负担,有条件的乡镇经济开发实业公司可投入部分基础设施,并负责水、电、路三通。凡需要新建厂房、批租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实行优惠批租,所得的土地差价款全额返回乡镇。若外商投资项目(属鼓励类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包括岸线),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后5年减半征收。积极鼓励企业落户到区级工业小区。凡在区级工业小区投资办厂,当年投资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1名;投资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2名;投资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3名;投资固定资产超过100万元,每增加50万元再增办“农转非”户口1名。跨乡镇迁移至工业小区内办企业的,其税收和销售收入原则上以原企业前三年平均为基数,计入原企业所在乡镇。进入工业小区后的新增部分,30%返还给原企业所在乡镇,70%计入该工业小区所在乡镇。
4、实行税收优惠。凡新办生产性企业(不论内外资、不论所有制性质),均实行税收优惠。对于一般项目,其所得税实行第一年全额返回,后三年减半返回;对于行业前景好、产品科技含量高、对定海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经区计经局与财税局认定,其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二年全额返回,后三年减半返回;凡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实行前二年全额返回,后三年减半返回。
5、凡区外资金投资荒岛、荒山、荒滩从事种植、养殖等开发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除享受第二条第4款优惠政策外,自投产后生产环节所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和渔业税,经财政局审核头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
6、鼓励人才引进,加快人才培养。凡国家统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市的科技人才和党政机关有专业特长的干部、职工到我区企业工作的,档案工资可以上浮,其户口放在城镇,人事关系可由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其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取消见习期。在乡镇企业中开展技术职称、职工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乡镇企业工程技术、经济、财会类的中级职称资格审定可以参加统考,也可以按照职称评定条件评审认定。凡异地到我区建制镇及盐仓开发区兴办企业的人员(包括业主家属),允许其户口迁到企业所在地。若所在地建制镇符合“农转非”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农转非”。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分阶段、分层次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可以组织外出考察,也可以到企业组织培训,切实提高经营者队伍素质。
三、扶优扶强,支持重点,培植龙头。
1、根据行业特性强、业主素质高、 产品有前景、企业上规模的原则,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并实行重点扶持。重点企业的筛选由区计经局与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经区政府确认。
2、配套政策和相关措施:
⑴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凡被列为扶优扶强对象的重点企业可实行不同形式的税收目标管理责任制;经区财政局批准,重点企业的主要设备折旧率可加速30%,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列支,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超过销售收入1%,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
⑵加大金融支持。对于重点企业实行技术改造,先由企业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再经区计经局立项审批,其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牵头,以银企联席会议形式,实行银行与企业双向选择,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银行应优先办理其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再贴现和承兑手续,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结算;
⑶支持重点企业跨地区、跨乡镇兼并,走强强联合、以强带弱的道路。实行税收目标管理的企业兼并其它企业的,允许被兼并企业同时享受税收目标管理政策。对于税收与销售牵涉到乡镇之间的,原则上以被兼并企业前三年平均为基数,计入被兼并企业所在乡镇,兼并后新增部分可按“三七开”方法划分,即70%计入兼并企业所在乡镇,30%计入被兼并企业所在乡镇。
四、积极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投入,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1、凡被列入市重点工业新产品目录的企业,区财政将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有偿支持其重点新产品的开发及中试生产。新产品税收(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采取以该产品认定前一年实际应上缴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凡企业产品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为市级以上新产品,并达到国家级、省部级先进水平的同样对待,但不重复享受。凡企业产品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名牌产品的,凭证书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3万元、2万元的奖励。
2、凡工业性技改项目,缓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凡被列入区重点技改项目的,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重点技改项目专项奖励资金,实行项目责任人奖励制度;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凡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实行技术改造的,经区计经局立项、考核,经财政部门审批,实行贴息优惠,一般以年息3%予以补贴。
五、鼓励扩大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1、积极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争取申报进出口自营权。对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在配额许可证、对外促销、国际市场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进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按实际出口收汇额每美元计提0.02元人民币作为奖励金,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按实际工缴费收入每美元计提0.06元人民币作为奖励金。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对开展加工贸易的有功人员,该奖励可以税前列支。
3、实行信贷扶持。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保持原贷款余额基础上,每新增出口1美元,配套信贷3元人民币,以提高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对困难企业有效益的业务,银行应凭出口信用证给予解决配套信贷资金。
4、为鼓励企业到境外办企业和设立窗口,对在境外投资的企业中方所得利润,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当年扣除限度为不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
六、营造经济发展氛围,动员全社会兴办经济实体。
1、鼓励农村党员干部带头兴办实业。
2、鼓励机关干部离职兴办实业。
3、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应主动提供信息、司法、代理记帐等优质服务,工商、土管、财税、金融等部门应及时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用地、税收优惠、信贷等手续。
4、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凡个私企业,头年纳税在20万元及以上者,可办理“农转非”户口1名;头年纳税在30万元以及上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2名;以后连续三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可再办理“农转非”1名。连续三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可再办理“农转非”2名。凡由集体企业转制为私有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纳税额与转制前相比,超过20万元及以上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1名,依此类推。凡三年利税总和达到600万元及以上的乡镇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或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本人或子女可解决农转非户口1名。
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二)
一、鼓励新办生产性企业
1、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按其缴纳的所得税的65%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5%由财政给予贴息补助。
2、外商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区、乡镇财政及企业各承担1/3,具体兑奖程序参照舟政[1998]21号文件执行。
二、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1、加大财政对技术创新支持力度。从2001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技术创新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以上认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和重点工业新产品的开发,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技术开发费用,按照规定可据实税前扣除,对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技术出资兴办企业,但须经科技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技术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比例最高不超过3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得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税务机关审核核实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经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的所得税前二年财政全额补贴,后五年减半补贴。
三、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1、鼓励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凡设立境外企业急需投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酌情给予贴息。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若干规定
一、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
凡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服务,实行产供销或产加销一条龙,具有较大影响和带动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企业可予认定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1、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年产销额在100万元以上。
2、农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年产销额在50万元以上或5万美元以上。
3、农副产品销售型企业收购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每两年为一次,不搞终身制。
二、财政资金扶持
区财政每年在预算支农资金安排40万元作为专项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储藏保鲜、新办龙头企业及新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贴息。
三、实行税收优惠
⑴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初级加工的农产品,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企业收购农产品,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包括经初加工后仍属农业初级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⑵农业头企业投资开发荒 山、荒坡、荒滩、荒水等“四荒”资源,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的,从有收入年度起,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免征三年。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特产品,只缴农业税。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减征企业所得税。
⑶新办农业龙头企业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返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
⑷现有农业龙头企业的新增利润部分所得税三年内先征后返,用于龙头企业与农户联结、基地建设和新产品开发。
⑸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可按销售总额的5%左右提取风险基金,税前列支,专立帐务,专款专用。
四、增加信贷投入
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安排贷款时给予倾斜,贷款手续适当简化,贷款利率给予优惠。在必要时,区经济担保公司安排适当额度给予担保。
五、企业(市场)用地扶持
⑴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所征用的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报批。其征(使)用土地的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⑵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农业开发性项目,其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到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涂等资源开发的,其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50年。
⑶对出让土地发展外向型农业的“三资企业”,出让金可低于当时用地出让价的10—20%。
六、科技人才支持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科技人员,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活动,所得创收全部归个人;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利用部分工作时间,但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离岗从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活动。兼职的科技人员创收的分配比例由其本人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个人所得不低于50%;离岗科技人员的创收全部归个人,3个内单位发给其基本工资,除奖金、福利外,其它待遇(包括医疗、养老保险、工资晋升等)关系不变,3年后人事关系迁入人才交流中心。
七、建立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奖励制度
对在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本规定由区农经委负责解释。
关于农业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种植业扶持政策
1、种植牧草的,每亩补助种子款10 元, 连片种植100亩以上的,每亩再补助10元。
2、抛秧盘每只补助0.1元。
3、对列入区级种子种苗工程的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4、对新增大棚连片在10亩以上的,钢质大棚每套给予600元补助(按标准棚计算), 竹大棚每套(标准大棚)给予300元补助(
已享受市级补助的不再补助)。
二、畜牧业扶持政策
1、区重点定点猪场引进的优良种猪,10头以上每头补助200元。
2、从国外引进优良种兔,适当给予补助。
3、种鹅饲养20羽以上,每羽补助10元,年新增商品鹅饲养3000羽以上且基建投资大的,给予适当贴息。
4、继续出台白鹅收购最低保护价。
5、年饲养獭兔2000只以上,适当给予基础设施贴息补助。
三、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
对引进推广新型农田管理机、大棚喷滴灌机械,割草机、切草机等小型农机具给予25%补助。
注:具体详情见定政发(2000)87号文件。
关于促进金塘岛个私工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1999年1月1日后新办的个私工业企业,其缴纳的地方税收(不包括农特税)三年内全额返回。
二、区外企业到金塘从事生产经营,其缴纳的地方税收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予以返回。
三、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兴办的,年应缴税金(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在 1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从1999年起其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以上年应缴为基数,年递增12%,超过部分由财政减半返回,一定三年。对于第一年或第二年当年缴纳税金未达到上年基数加12%增长数这一标准的,下一年度的基数按上年基数加12%增长数确定。
四、对上述可享受财政返回政策的企业,在每一年度终了后,由企业提出返回申请,报当地乡镇企办审核,经财税部门审定后,在每年的4月1日前由区财政予以返回。
五、校办、福利企业和自来水厂、砖瓦厂、水产冷冻企业不享受上述财政返回政策。
六、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违反税收法规或发票管理规定,被检查出的应交税款,不予返回;发现有重大偷税行为的,取消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人才引进的若干意见
一、引进人才的条件
1、高等院校毕业生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专业符合企业需要,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
2、市属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和工作经历,工作表现好,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市外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引进人才的方式
1、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为主引进。先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向企业征求人才需求意见,然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去高等院校引进人才,并负责办理被引进人才去企业工作的有关手续。
2、由企业推荐为主引进。企业提出所需人才的具体人选,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人才引进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企业办理引进手续。
3、由本人要求为主引进。本人向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要求,愿意去企业工作,组织人事部门经审核,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则向企业推荐,如企业需要愿意接受的,组织人事部门就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三、引进人才的政策
1、编制关系。引进到企业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编制关系放在区企业主管部门,见习期满后,明确其干部身份。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工作5年以上,工作表现出色,经企业同意,组织上可将其调配到乡镇或区属部门工作或担任领导职务。因各种原因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未满5年的人员,其编制关系转到区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市属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及市外专业技术人员保留原有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放在区人才交流中心。
2、经济待遇。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其工资、奖金由企业发给,具体标准由企业和引进人员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应略高于本企业同类人员。各类保险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承担,区企业主管部门代办。引进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间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3、户粮关系。引进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其户粮关系可放在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区人才交流中心。各类引进人员,其配偶或子女的“农转非”由区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政策负责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
本意见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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