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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村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指导思想
  为优化我区投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企业注册登记"一条龙"服务措施
  为方便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分局牵头组织区属有关业务部门和银行到区工商分局办公大楼首层集中办公,实行办证"一条龙"
服务。
  第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措施
  1、区属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强制性培训收费),应按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之下限计收。
  2、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两证、一票、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票据,收费登记卡)制度,区属职能部门不得将管理职能
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含中介服务机构)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收费。否则,追究行政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扶持新办企业优惠措施
  1、新办(指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开办,下同)工业企业,实际投资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年税款入库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除享受国家和我区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外,期满后由区财政奖励后3年缴纳的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 ;投资额达人民币500万
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年税款入库额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除享受国家和我区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外,期满后由区财政局奖励后3年所得税和增值税(或营业税)留区部分的30%。
  2、新办第三产业在免税期满后,三年内,年营业额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和税款入库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
年税款入库额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由财政按入库税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给予奖励;营业税、增值税按入库税留区部分的
30%给予奖励。
  第五,扶持个体工商业户的优惠措施
  1、新办个体工商业户给予半年的试业期,试业期内工商管理费一率按50%征收;本区村民在区内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已领取营业执照经营的,
凭村委会证明,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国有、集体下岗职工凭单位和劳动部门的证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试营,试营期间免收工商管理费,试营期满转为正式营业执照。
  2、新办个体工商业户给予半年的试业期,试业期内充许其自行申报营业额,缴纳税收,试业期满后再实行双定。
  3、凡在我区年纳税额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新办个体工商业户,租用区属国有、集体单位兴建的营业用地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可在该企业正式开业两周年后,按期租用地的实际面积(以租赁协议的面积数为准),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计算一年,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个体工商业户当年上交留区部分的税额(扣除已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
  第六,其他方面的优惠措施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凡到我区承包、租赁、兼并亏损企业,从承包、租赁兼并之日起,由区财政全额返还3年所得税和第1年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留区部分。
  3、内外投资商到我区开办新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经区政府审批,可享受进口设备税的扶持:区政府按该项目关键进口设备(关键设备投资高达总设备投资额的50%), 所征关税的25%的金额,如向银行贷款则由区财政贴息3年。
  4、由下岗人员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注册资金达规定标准60%以上的即给予核准登记。
  5、在我区开办的经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除享受
  上述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如下优惠:
  (1)当年所得税税赋超过15%部分,给予留区部分的返还(扣除上述已享受优惠的部分);
  (2)可优先解决引进高中级人才的广州市常住户口;
  (3)经区政府确认的优秀高中级科技人员可由财政奖励1万元安家费。
  第七,本措施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我区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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