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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村区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扶持企业发展,激活我区经济,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企业注册登记"一条龙"服务措施
  为方便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分局成立"芳村区企业登记注册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区属有关业务部门和银行到区工商分局办公大楼首层集中办公,实行办证"一条龙"服务。    
  第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措施    
  1、区属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强制性培训收费),应按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之下限计收。    
  2、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两证 、一票、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票据,收费登记卡)制度,区属职能部门不得将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含中介服务机构)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收费。否则,追究行政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鼓励老企业解困转制优惠措施    
 1、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由国资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中,对企业的潜亏、亏损挂帐, 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未经确认批准的不得核销。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1)其国家股分得的红利,除按区规定上交部分税后利润外,剩余的报国资部门批准,可按一定比用于弥补改组前的退休养老金的不足,余下部分留给企业有偿使用;    
  (2)自成立公司之日起,三年内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80%,转增国家资本金。
  3、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1)经国资部门批准,可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国有净资产总量20%作为职工集体股。
  (2)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改组后的2-3个会计年度内,对职工用现金购买的个人股,可按不低于3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付息,支付利息在企业财务费用中列支,付息后不再分红。
  4、合并改组、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将原有的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转让给他人进行开发(若土地已抵押,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所获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弥补停工损失、亏损,再用于偿还企业债务后,才计征营业税。
  5、解困转制放活的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自新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三年缴交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用于发展生产。
  第五,扶持新办企业优惠措施
  1、新办(指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在区内开办,下同)工业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年税款入库额20万元(含20万元)  以上的,从开办之日起,按其企业所得税的入库额第一、二年奖励全额,第三至五年在50%以内给予奖励;增值税、营业税前三年按入库额奖励30%。
  2、新办第三产业按企业经营项目分别从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或两年,之后两年内,每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和年税款入库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或单纯年税款入库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财政按入库税金额在50%以内给予奖励;营业税、增值税前两年按入库额奖励30%。在我区开办三间以上(含三间)的连锁商业企业,营业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超级市场,可参照执行。
  3、 区外人员(企业)到我区新办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财政按当年入库税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1)企业所得税,第一、二年奖励全额,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60%;   
  (2)营业税和增值税前三年按如下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
  4、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从开办之日起,免征国家补贴两年;之后征收的国家补贴,由财政返还50%。当年税收入库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当年免征国家补贴。
  5、凡在我区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办企业,租用区属国有、集体单位兴建的营业用地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
可在该企业正式开业两周年后,按其租用场地的实际面积(以租赁协议的面积数为准),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计算一年, 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交留区部分的税额(扣除己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此租金优惠,区属街、镇、村可参照执行。
  第六,其他方面的优惠措施
  1、在我区开办的经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除享受上述优惠措施外,还享受如下优惠:
  (1)当年所得税税赋超过15%部分,给予留区部分的返还(扣除上述已享受优惠的部分);
  (2)可优先解决引进高中级人才的广州市常住户口;
  (3)经区政府确认的优秀高中级科技人员可由财政奖励1万元安家费。    
  2、区外人员(企业)到我区开办企业(新办企业除外),年纳税入库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以上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比上年增 
加的部分,再按20%给予奖励。
  第七,其他说明
  1、企业适用本措施多项条款,属同类优惠内容的,选择最优惠的执行。
  2、本措施所指的入库税金额,均指区留成部分。
  3、过去我区发布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4、今后凡国务院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措施此本文条款更优惠的,则按国务院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5、本文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措施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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