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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若干政策的通知(试行)

滨政[1998]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我区经济的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以下政策。
  一、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若干政策
  (一)对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工业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按24%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按2.4%的税率缴纳。
  2、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区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区镇分成部分,下同),由财政全部返还。
  3、"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继续延长3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用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在第6年至第10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批准由财政返还50%。
  5、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按12.5%的年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
  (二)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从有收入年度起,经批准,3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后由财政全额返还。
  2、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批准,由财政返还50%。对其中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以上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5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财政返还30%。
  3、对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所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50年。
  4、对农业开发性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经批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实行头5年先征收后由财政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由财政减半返还。
  (三)对从事码头、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权限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对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由财政减半征收。对公路、水利、环保等其它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经批准,对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头5年由财政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3、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
  4、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本规定工业生产型项目有关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经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先征收后返还。
  2、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由财政返回给高新技术生产企业。?/FONT>
  3、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设定产品外销比例。
  (五)鼓励外商投资第三产业
  1、外商来我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返还。
  2、经批准,逐步开展商业批发、零售、金融、保险、仓储,交通运输,贷运理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中外合资、合作试点。
  (六)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再返还30%。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
  1、中方投资者以房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免缴调节基金。房产过户手续工本费不高于2000元人民币。
  2、允许外商对我区集体企业进行收购(部分或全部)、承包、租赁,可根据实际情况,除享受本规定相应优惠政策外,还可比照我区《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滨江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
  (八)允许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总部设在我区的外商投资性公司,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第2年到第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返还50%。
  (九)加大力度引导和鼓励外商进入1平方公里滨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块投资。
  1、在滨江区块内举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除享受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应优惠政策和本规定相应优惠政策外,对投资规模大、区块启动具有带动力的项目,比照区重点工业技改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2、区块内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按有关政策优先解决户口迁入和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
  (十)凡国家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新办生产性投资项目,其土地收益中的级差地租,采取先收取后返回70%,土地出让价格参照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同一时期相应地块的价格。项目审批及建设中有关规费按下限标准收取,属留区部分减半收取。外商在我区投资鼓励和允许类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金,后5年减半征收。
  (十一)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鼓励扩大对外贸易出口的若干规定
  1、允许出口企业按出口交贷值的1.5‰提取出口风险基金,列入企业成本,用于弥补外销风险和开拓国际市场。
  2、当年出口交贷值达5000万元人民币或自营出口1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为扩大产品出口能力而进行的技改项目,经区计经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享受区重点工业技改项目的有关扶持政策。
  3、当年出口值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口企业,确需招收外来劳动力,经劳动部门批准,免缴外来劳动力管理费。
  4、当年出口交贷值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自营出口达经区外经贸局审核,区政府,可确定一名有特殊贡献人员,照顾其本人或未成年子女1名"农转非",减半收取城市增容费。
  5、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财务单独核算),当年自营出口部分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区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年终由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30%返还给企业。
  6、建办境外企业,可独立进行财政核算,境外企业分得的利润、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实行全额返还。
  7、建立外贸出口(供贷)企业规模经营奖。对年出口交贷值达到5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由区政府分别给予企业总经理5000元、10000元和2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切实搞好协调服务
  1、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由区外经贸局牵头,协调计经、建设、土管、工商、规划、环保、消防、防疫等部门,实行承诺制服务。各相关部门要确定责任人,并实行A、B角制度。在收到项目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政策许可、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在工作日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作出解释。
  2、强化服务,特事特办。对直接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区政府牵头,实行联合办公,并建立项目小组,从简从快,特事特办,搞好协调,跟踪服务。
  3、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区外经贸局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对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在信息,信贷、人才、人员出国、对外促销等方面给予协调支持。
  4、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应严格按权限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在区权限范围内,行政事业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5、做限退税工作。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部分及其它应退税款,国税部门应在上级批复后,尽快将应退税款返还给企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与本通知精神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区计经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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