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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村区奖励引资先进单位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区各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设立引资先进单位奖。为进一步鼓励各单位积极引资发展经济,区政府每年年终评出全区引资成绩突出的若干个单位,对其进行表彰奖
励。
  第三条 补助签订合同项目洽谈费。区属各单位引荐签订外来投资项目,在洽谈项目取得营业执照及合同投资金额的10%以上(含10%)首期到位后,
按合同投资总额给予补助洽谈费:
  (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外币按项目取得营业执照当日汇率折算,下同)一次性补助洽谈费人民币5千元。
  (二)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洽谈费人民币1万元。
  (三)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洽谈费人民币1.5万元。
  (四)投资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洽谈费人民币2万元。
  第四条 各获奖单位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引资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受区政府年终表彰的引资先进单位,年终部门奖金可增发10%,用于奖励在引资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本单位支付)。
  第六条 区属单位引荐资格须由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可,并在投资者依约入资,经验资确认后,由引荐人向区经协办、区外经贸局申请。引荐内资
项目由区经协办审核确认,引荐外资项目由区外经贸局审核确认,并由上述两部门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区外经贸局或区经协办应自引荐人提出申请后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审批,奖金或补助洽谈费超1万元以上报区长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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