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芳村区行政事业单位规费统一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制止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发生,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区投资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规费统一管理的对象是区内特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认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具体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部门和单位凭区物价局签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认可证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具体操作步骤:
(一)核定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基数。按1998年部门和单位规费收入的发生数确定,如有政策性变动,则相应调整其收入基数。
(二)各部门和单位的规费收入按《芳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收入基数内的按区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比例的请示>》的统筹范围及比例进行统筹,超过收入基数部分按80%进行统筹,余下部分为部门和单位留用数。
部门或单位规费收入可动用数=当年规费收入总额-[(收入基数×区统筹比例)+(当年规费收入总额-收入基数)×80%]
(三)部门和单位的规费使用按原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及《芳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年度终了后,部门和单位全年规费收入扣除政府统筹数及已支出数的余额,各部门和单位可滚存到下一年度使用,但结余资金必须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继续按《芳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及区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比例的请示〉》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