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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工业上规模建强队的若干意见
区委[1997]35号
各镇党委、政府,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十五大精神,切实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科学技术,引导、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上规模、增效益、建强队,促进全区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建设工业企业强队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政策 凡进入重点骨干企业的,可享受下列政策:
1、根据省政府浙政(94)11号文件精神,工业企业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以先征后返还办法建立技术改造统筹基金,有偿低息用于税利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集团企业仅指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下同)的技术改造,原则上以镇为单位,多增长多返还(无技改项目的例外)。
2、重点骨干企业执照销售收入计征的企业管理费,农村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财政风险基金予以免征。
3、对重点骨干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重置价格继续计提折旧。
4、属大中型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折可按12.5%的年综合折旧率计提。
凡进入区强优企业,由区委、区政府与企业共同商定,实行单独扶优扶强措施。
1、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后劲的政策
(1)在遵守财务制度、财政纪律和劳动法的前提下,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按实发工资列支。
(2)为发展生产、解决资金困难、鼓励企业引进资金,对引进资金所支的利息给予按实列支。
(3)企业向省税务机关确认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租赁费在租赁合同规定的年限内允许在税前列支。
(4)对已实行养老保险金的企业不再征收地方养老保险金。
(5)对纳税信得过单位,建立税收免检制度。经税务机关核实的纳税信得过单位,在两年内予以税收免检。两年后经复核没有税收违章行为的可继续享受两年免检。
2、促进科技进步,开发新产品的政策
(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被确认为省级新产品的,其实现的利润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属国家级新产品的应缴所得税三年内先征后返还,用于高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
(3)属大中型乡镇工业企业的,可以建立科技开发机构,可按销售收入在税前提取1%的开发基金。
二、评定标准
重点骨干企业标准为:
1、企业当所销售在50万元以上,利润不出现亏损;
2、企业当年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
3、企业当年利税不到50万元,但出口交贷值1000万元以上;
4、连续两年年度利税不出现负增长。
第一、二条必须具备,同时具备第三或第四其中一条。
强优企业标准为:
1、企业当年利税在500万元以上,且年利润在150万元以上;
2、企业当年销售1亿元以上;
3、企业当年利税在300万元以上,且出口交贷值在5000万元以上和利润100万元以上;
4、连续两个年度利税不出现负增长。
第一、二两条必须具备,同时具备第三或第四其中一条。
三、组织实施
1、凡区内所有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均可参加创建强队。符合评定标准的,由各镇组织推荐上报区政府;
2、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后予以确定;
3、一年一评,由区委、区政府命名、授牌、表彰奖励;
4、今年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强优企业以去年实绩为准(重点骨干企业和强优企业的销售、税利实绩以企业向区税务局申报交纳实绩为准)。明年以考评为准。凡享受上述优惠的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和讲排场比阔气,违反集团购买力控制规定的,将取消优惠资格。
本文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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