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新城子区关于扶持重点投资项目的意见
为了加大我区招商引资的力度,从实际出发贯彻好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区委、区政府决定对于在本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经营期十年以上的新办重点投资项目,采取如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凡在我区新办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区本级税收额30万元以上的,从建成投产之日起,给予二年的政策扶持。即由区财政按企业实入区库税收的全额,给予企业基础设施投入。
第二条、凡在我区新办农业现代化综合开发 1000 亩以上规模的种植业生产单位争取上级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扶持,同时,在不违背我区总体规划和在征得村民代表同意,取得反租倒包土地承包权的条件下,根据生产单位实际情况,允许在承包土地区域内建临时性办公设施。
第三条、凡在我区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区本级税收额5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以年实现区本级税收额,给予企业基础设施投入一年,减半投入二年。
第四条、对来我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企业,区财政按企业每年入区库税额的50%为标准,给予企业基础设施投入三年。
第五条、新办企业应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新办企业前期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第六条、被列为全区重点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区政府给予特殊扶持。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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