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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投资优惠政策

税收
  一、现行主要所得税优惠规定
  1、设立在龙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5%。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
  2、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龙湖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税务部门批准一年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投资在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的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二、进口设备、生产料件税收优惠规定
  1、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以及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生产料件,予以免税。
  4、来料加工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予以免税。
  三、出口产品税收优惠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2、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政策,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3、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退税的办法(即“先征后退”或“免、抵、退”)。
  (注:如国家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按国家政策执行)
外汇管理
  龙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登记,可在注册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和外汇结算帐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可不结汇,保留现汇,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可部分保留现汇。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在银行结售外汇,用于正常的业务支出。
  外商的税后利润和外籍员工的税后工资及其他正当收入,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汇出境外。
企业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外商有权按国际先进和科学管理方法管理企业,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生产和销售,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以及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数量。 产品销售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组织本企业产品出口,也可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
  属于需要出口许可证的产品,需事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按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出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的项目,在原材料进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外汇自行平衡的前提下,经申请批准,可自行确定产品内销比例。
进出口货物管理
  在龙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和原辅材料等货物及出口自产产品统一由龙湖区经济发展局核定后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原辅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凭向海关申领的报关手册核销。
用工管理
  在龙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用人用工自主权,企业可根据生产的需要自行确定用工数量,并按照 先城市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 的原则招工,招用职工应向企业所在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经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生效。同时,应按汕头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形式与标准、 奖罚、津贴及考核等制度。
土地管理
  龙湖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在区内投资设厂的外商如需使用土地自建厂房,可向龙湖区人民政府申请,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外商在其已购买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建的建筑物,在其使用期内,其业权可以依法转让或抵押。
  龙湖区工业用地的使用期为50年,住宅用地使用期为7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约。
投资保障
  在龙湖区投资的外商的财产、人身安全、投资获利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中途停业,可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停业手续。在清理债权债务后,其资产可转让,其资金可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未能解决时,可请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请双方认可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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