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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工商企业技术创新、综合经济效益、优秀经营者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我区工商企业整体素质,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努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造就一支优秀企业家队伍,促进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着突出效益,重奖有功人员的原则,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一、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及条件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茅箭区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具有市级行业先进水平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含新建项目)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下,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5O万元以上,利润率超过本企业平均利润率,一次性奖励1万元;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平均利润率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投入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验收,效果水平达到设计水平,给予10万元重奖。上述奖励,40%奖给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者),60%奖给项目建设有功人员。
2、新产品开发,从开发成功投产之日起,一个年度内销售额达到50万元,按销售额0.2%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两年内销售额达到]00万元,按销售额0.5%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对填补国内、省内、市内空白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分别按销售额的1%、0.8%、0.5%提取,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3、积极鼓励发明创造,对确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技术或引进专利技术且在本区内转化为生产能力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利税达到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
4、企业产品凡获得省级精品名牌称号,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市级精品名牌称号,一次性奖励l万元。本奖金由法人代表和创名牌有功人员按3:7比例分配。
5、工业企业凡按GB/T1900 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质量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本奖金由法人代表和有功人员按2:8比例分配。
6、第1条、第2条文叉者,按其中较高的奖励,不重复奖励。
7、上述技术创新奖项,由企业提出申请,工业局组织评审,报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解决。
二、综合经济效益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指标
1、工业企业
主要考核八项指标:(1)产值;(2)工业增加值;(3)产销率;(4)销售收入;(5)实现利润;(6)上交税金;(7)应收帐款;(8)产成品资金。其目标值为:产值、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l0%、12%、12%,产销率为96%,实现利润、上交税金分别比上年增长10%(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下企业的实现利润.上交税金均为12%),应收帐款、产成品占压资金比上年分别下降12%、15%。
2、商贸企业
主要考核七项指标:(1)销售收入;(2)实现利润;(3)上交税金;(4)资产增值;(5)职工工资;(6)负债率;(7)各项提留。其目标值为:年销售收入在400万元以上企业的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交税金、资产增值、职工工资、各项提留比上年分别增长15%、10%、10%、5%、8%、5%;年销售收入在400万元以下企业的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交税金分别增长20%、14%和14%,其他指标的目标值不变;1999年职工工资收入指标以该企业96—9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后年度以上年数为基数。
(二)考核计分
l、考核权数
(1)工业企业。考核总权数为100,其中:工业产值9;工业增加值12;产销率l0;销售收入15;实现利润15;上交税金15;应收帐款12;产成品资金12。
(2)商贸企业。考核总权数为100,其中:销售收入15;实现利润30;上交税金25;资金增值10;职工工资8;负债率7;各项提留5。
2、计分办法:每个指标以同期数为基数,完成目标值计满分,超过目标值部分另外加分(商贾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5%,得分按增减比例据实计算)。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2倍;未达到目标值的按减少部分相应扣分,直至扣到零分为止;当年扭亏为盈企业,扭亏额按50%折算比作利润得分。
具体计算公式为:
(1)、单项得分=[1+(本年实际数-上年期末数)+上年期末数*100%-目标值]*权数
此公式适用于工业企业的产值、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产销率、实现利润、上交税金和商贾企业的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交税金、资产增值、职工工资、各项提留等指标。
(2)、单项得分=[1+(上年期末数-本年实际数)/上年期末数*100%-目标值]*权数
此公式适用于工业企业的应收帐款、产成品资金和商贸企业的负债率等指标。
(三)考核奖励
l、考核办法
综合经济效益目标考核以企业会计、统计报表为依据,严格进行考核。具体先由企业自查后分别报请区工业局、贸易局进行复查,并将考核计分结果汇总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再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核,对达到起奖分数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
(1)奖金提取比例:盈利企业奖金额按当年上交税金2%提取;减亏企业按当年上交税金1%提取;新增亏损企业不得奖。
(2)综合经济考核奖励按总得分80分起奖,凡考核总得分低于80分的不得奖;总得分在80分以上者按实得分计奖。计算公式为:
应得奖金额=当年上交税金*奖金提取比例*总得分/100
3、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直接奖励给经营者。企业可以拿出同等额度资金奖励有关人员。
三、企业优秀经营者奖励办法及条件
(一)、优秀经营者奖励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改革,开拓创新,领导班子团结,凝聚力强。严格遵守《劳动法》,认真落实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职工(股东)信任率达到70%以上。
2、懂经营、善管理、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单项专业管理至少两项获市评价达标,并成功推行两项以上现代化管理方法。
3、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利税总额)连续三年平均增幅在10%以上,或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达到先进水平。
4、工业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单项工作获得市人民政府以上奖励;或企业有骨干拳头产品且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或拳头产品获得市以上精品名牌称号。
5、工业企业当年实现利税在2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当年实现利税在50万元以上,且在主要经营岗位(厂长、经理)任职两年以上的工商企业经营者。
6、企业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连续两年获得区以上文明单位或最佳文明单位称号,或经营者本人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或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称号。
(二)优秀经营者的奖励办法
1、优秀经营者评选,由企业党支部(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推荐,也可由经营者自荐,并详细填写推荐表和事迹材料。
2、被推荐对象如实提供经济技术指标数据和获奖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主管部门按照条件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推荐材料上报区政府。
3、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评选对象进行认真评审,确定是否符合优秀经营者条件。
4、对评选的优秀经营者,由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经营者称号者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奖励资金由财政解决。
四、附则
l、上述三项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及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2、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区工商企业。外资、私营企业参照执行。
3、本办法分别由茅箭区工业局、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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