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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委发[2000]21号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岸区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
区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街、镇: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一历史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凡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市里的各项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新办企业
(一)凡在我区新办的经区级以上科委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从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两年内可比照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四、五年可分别比照其所得税、增值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再给予85%、65%、45%的资金扶持。
(二)凡在我区新办的经区经委认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的,从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两年内可比照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解缴区内留成部份,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四、五年可分别比照其所得税、增值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再给予70%、50%、30%的资金扶持。
(三)凡在我区新建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自市场开业之日起(含试营业),第一年可比照主办该市场的企业自营和物业管理所实现的所得税、营业税解缴区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可分别比照主办该市场的企业自营和物业管理所实现的所得税、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再给予85%、55%的资金扶持。
(四)凡在我区新办的旅游企业(国际旅行社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国内旅行社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以上),从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可比照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可分别比照其所得税、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再给予80%、50%的资金扶持。
(五)凡来我区新办流通、服务、餐饮等商业企业,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税收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可比照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可分别比照其所得税、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再给予80%、50%的资金扶持。
(六)凡来我区新办房地产企业,年纳税额区内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第一年可比照该企业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的50%,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若第二年年纳税额区内留成部分仍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可比照该企业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再给予40%的资金扶持。
(七)凡新来我区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和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免征所得税两年。
(八)凡来我区新办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的产品所得,从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九)对来我区新办的投资规模大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政府将采取一企一策,给予大力扶持。
(十)支持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内新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对其开始营运起5年内应缴流转税,按现行市对我区财政分成体制,将我区分成部分的50%用于弥补土地出让价差亏损。
(十一)凡来我区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免收财政登记费。
二、重点骨干企业
(十二)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属新办企业的,在享受完新办企业激励政策后),可分别比照其当年与上年税收增幅中的所得税、增值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的20%,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十三)经区财办确定的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税收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重点商业流通企业和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重点商业餐饮企业,可分别比照其当年与上年税收增幅中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的40%,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十四)经区旅游局确定的重点骨干旅游企业可分别比照其当年与上年税收增幅中的所得税、营业税解缴区内部分的40%,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十五)经区级以上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分别比照其当年与上年税收增幅中的所得税、增值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的30%,由区政府安排资金扶持。
(十六)除重点骨干工业企业、重点商业企业、重点骨干旅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效生态农业龙头企业外,纳税总额排名在我区前30名的各类企业,可分别比照其当年与上年税收增幅中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的20%,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若属高效生态农业企业,可分别比照其当年与上年税收增幅中的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解缴部分的20%,由镇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十七)对重点骨干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比照其当年与上年税收增幅中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的50%,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享受重点骨干企业扶持政策的各类企业,均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下同)。
三、高效生态农业
(十八)经区农办认定的新办高效生态农业企业,利用耕地10亩(含10亩)以上进行开发的,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三年内其农业特产税解缴减半;利用"四荒"地10亩(含10亩)以上进行开发的,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五年内其农业特产税解缴减半。对发展好的企业,区政府还将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十九)经区农办认定的高效生态农业龙头企业,可视为重点骨干企业对待,可分别比照其当年与上年税收增幅中的所得税、农业特产税的20%,由镇政府安排资金扶持。
(二十)凡到农村领办高效生态农业的科技人员、机关干部(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原单位的职级、工资待遇不变。
四、企业产权转让
(二十一)凡来我区整体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亏损企业,承担全部全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好全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可从投资年度起,三年内比照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四、五年可比照其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再分别给予50%、40%的资金扶持。
(二十二)凡来我区整体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亏损企业,房地产产权转移时,不视为买卖关系,免征房地产交易契税。
(二十三)凡来我区整体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属破产、改制企业的,免缴土地出让金;来我区整体兼并、购买其它国有、集体企业的,免缴区属部分土地出让金。市属部分争取减免。
(二十四)凡来我区整体兼并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兼并前的其原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按规定继续享受有关再就业政策;兼并前原属于再就业工程三类企业的国有企业,在合资后可由区政府在再就业基金中解决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部分有关费用。
五、房地产开发
(二十五)对大宗征地,根据企业征地费和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国土部门可以分期办理国土手续。
(二十六)凡涉及第三产业的开发性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如报批的建设规模超出渝建发[1998]26号文规定的20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的,可在区内实行分期审批。
(二十七)凡由民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可给予建设单位选择施工企业的自主权。
(二十八)经区政府批准,属区的重点工程在符合规划,具备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确定了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和施工队伍的前提下,可提前进入质监,三个月内完善建设手续。
(二十九)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单体工程竣工后,为了不影响房屋住户产权证的取得,可以先办理质量认定手续,待整个片区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综合验收。
(三十)我区迎龙、广阳、峡口三镇的工程可不进入重庆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在区内直接办理。
(三十一)取消各建设工程排水现场查勘费及接沟费。
六、人才引进
(三十二)放宽人才引进条件。从区、市外到我区求职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按新的户籍管理优惠政策办理落户手续或在区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入户。具有项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人才报考国家公务员,免予笔试;进事业单位工作的,如编制员额已满,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增加编制。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享受市政府渝府发[1999]6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十三)吸纳留学人员来区创业和工作。留学人员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都可以采取任职、兼职、顾问、合作开发和创建、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来区创业、工作,来去自由。要求取得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随时办理,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随迁;并由区人事局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在渝工作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其经历和常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
(三十四)鼓励人才到非公有制单位谋职。凡自愿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龄计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区人才交流机构为其保管档案,实行人事代理,搞好服务。
(三十五)实行跟踪服务。对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项士以上学位的高级人才,由区人事局建立高级人才信息库,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三十六)建立区政府领导、人事部门领导、主管部门领导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中高级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奖励
(三十七)凡引进区外投资者来我区新办企业,所引进企业正式运营后按其引进企业规模,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引进人奖励。
1、引进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1500元。
2、引进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2000元。
3、引进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3000元。
4、引进企业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人5000元。
5、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我区投资办企业且投资规模特别大的,对引进人实行重奖。
八、政策兑现程序
(三十八)
凡符合本政策条件的企业,均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区财政局。其中:属享受重点骨干工业企业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向区科委提出申请,经区科委认定后报送区财政局;除重点骨干工业企业、重点商业企业、重点骨干旅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效生态农业龙头企业外的我区前30名纳税企业,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进行排名认定。
(三十九)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科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主管部门,按不重复享受原则进行研究审核后,提出兑现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四十)引进企业的奖励,由引进人填写申报表(附有关证明资料)并经所引进企业签署意见后,向区招商局提出申请;区招商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招商局负责兑现。我区专门从事招商引资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其工作性质从事的引进活动,不得申请奖励。
(四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区政府《南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南岸府发[1997]150号)、《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南岸府发[1997]189号)、《关于企业产权交易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岸府发[1998]50号)、《南岸区生态高效农业招商优惠政策》(南岸区府发[1998]120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十二)本意见由区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中共南岸区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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