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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 项 目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5%,对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报经管委会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免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即7.5%)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报经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免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即7.5%)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全年5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收企业所得税。
  5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尔后返还到15%,并自获利年度起免二年企业所得税。
  6生产型内资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尔后返还到15%,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报经管委会批准,自开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月份起免五年征收企业所得税。
  7民营科技园内的民营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内资进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增值税、营业税按留区部分的15%的比例返还。
  8从事港口、码头、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后五年减半(即7.5%)征收企业所得税。
  9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交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0非生产型内资企业,报经管委会批准,自开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11区内注册企业,而在区外经营的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报经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免二年,后三年减半(即7.5%)收企业所得税。
  12区内注册企业,而在区外经营的内资企业,其享受的优惠政策,按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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