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滨江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试行)
滨政[1998]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地企业来滨江区投资,促进我区和外地企业的共同发展,根据杭州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杭州市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1998]4号)精神,结合滨江实际,特制订以下政策:
一、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入滨江区
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将总部迁入滨江区或来滨江区设立生产基地、经营性机构,并在滨江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实和支下政策:
1、迁入企业总部的,要将10-20名专职人户粮关系迁入滨江区。设立生产基地的,可再增加3-5名专业人才迁入户粮关系。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指标。设立经营性机构的,可迁入5-10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其中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指标。对上述迁入人员的城市增容费给予优惠减免,其中主要负责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免收城市增容费。
2、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注册登记时起,总部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镇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两年全额返还,三年减半返还。
二、鼓励外地投资者来滨江区投资兴办企业
1、外地投资者来我区投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其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土地收益中的级差地租及市政配套费采取先上交后返还70%;项目审批及建设中的有关费用按下限标准收取,属留区部分减半收取;列入区重点工业技改项目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外地投资者控股新办下述鼓励发展项目的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上缴的税款(区镇分成部分)采用财政返还的办法,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给予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
(1)投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符合农业产业化的"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等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2)投资大型机械及成套设备制造业、家用电器制造业、精细化工和医药制造业等产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3)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认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4)投资能源、环保、市政公用设施等重大基础项目,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5)投资开发旅游、商贸、仓储、运输、信息咨询等三产项目,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3、外地投资者投资新办其他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由外地投资者投资新办其他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由外地投资者控股、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对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区镇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两年全额返还,三年减半返还。
4、外地投资者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缴财政风险金、企业管理费、农村教育费附加、贴农金等费用,其它省定规费按规定报批减免。
5、每投资注册60万元人民币可将1名本企业专职人员的户粮关系迁入滨江区,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30人。
6、总部在滨江区的本区企业,其分厂或分设机构迁回区内的,视作外地企业来区投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鼓励本区企业在工发生的生产经营业务迁回区内,其税收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享受优惠政策。
8、本区企业新办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外地企业兼并、收购本区企业
外地企业和外地迁入滨江区的企业总部兼并、收购本区企业,除执行国家、省、市现有政策外,实行以下政策:
1、外地企业兼并本区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其资不抵债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用兼并后重组企业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镇分成部分)采用财政返还的方式予以弥补。
2、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贷已征税款余额;被兼并企业的存贷、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贷已征税款余额,可在会计上妆财处理。
3、外地企业兼并本区企业引起的土地转让(依法转让的土地)和房屋等过户费用,按现行标准实行先收取后返还50%;涉及到的资产评估费用,按现标准减半收取。
4、外地投资者收购本区企业后重组的企业,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有关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5、本区企业之间实和兼并、收购的,视作外地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为外地企业来滨江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
1、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要落实专人帮助外地投资者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区计经局、土管局、建设局及规划、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政策许可、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上报。在工作日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作出解释。
2、对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牵头实行联合办公,特事特办,从简从快。
3、外地在滨江区的企业享有与本区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4、因发展需要从外地引进紧缺人才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可按滨江区《关于鼓励外商及外地企业来滨江区投资发展有关人口控制政策的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5、外地来滨江区迁入和兴办的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与本通知精神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区计经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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