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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摘要
(1)税收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财政返还政策,其他属地方的税收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企业的生产发展
。
第二条 经劳动部门、税收部门认定,凡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达到60%以上的,视企业不同情况,在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的基础上,再继续延长1-3年的所得税免税政策。
第三条 在区内兴办的各类市场,三年内征收的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全部返还给市场建设单位,用于市场建设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
(2) 服务及保护政策
第五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一家代办式"审批和服务,从收到申办投资企业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起10日内办完各种手续,送交投资者。
第六条 凡在我区注册登记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客商和企业,均视为保护对象,严禁任何部门干预。
第七条 客商到我区从事投资办企业,涉及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及办理落户等与生活、工作相关问题享受优惠待遇,并由归口部门特事特办。
第八条 凡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的企业,享受区直企业同等待遇,企业的评级达标、劳动人事管理、党建等工作均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办。
西岗区奖励引荐项目(资金)中介人的暂行规定
为了调动引荐项目中介人的积极性,加大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西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为西岗区引进项目(资金)做出贡献的中介人。
二、奖励基本条件
引进的项目(资金)必须在西岗区纳税
三、奖励内容及标准
1、引进的项目(资金)实际到们并投入使用的,到位使用额在5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中介人1000元-2000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中介人2000元-10000元;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中介人10000元-20000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20000元-50000元。引进外资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后比照内资执行。
2、引荐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另对中介人实行效益奖励。投产第一年按引进项目(资金)上缴区级税收的15%额度计奖,奖励中介人;第二年按当年新增区级税收的10%计奖,奖励中介人。
四、中介人及引荐项目的确认
1、内资项目(资金)引荐中介人由区经协委负责认定并江总提出(含高新技术项目);外资项目(资金)引荐中介人由区外经贸委负责认定并江总提出(含高析技术项目)。
2、引荐项目中介人的奖励,以单个项目为单位计奖。
3、实际到位外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实际到位内资以银行汇款凭据或审计报告为依据,纳税金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金凭证为依据。
以上中介人的确定及奖励方案需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五、奖金来源及兑现
引荐项目为区本级受益的,其引荐项目中介人的奖励由区财政承担引荐项目为街道(行业部门)受益的,其引荐项目中介人的奖励由街道(行业部门)承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西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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