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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引荐投资项目的暂行办法

滨政[1998]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广开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引荐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前来我区直接投资,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增加区级财源,区政府决定对投资引荐者进行奖励。
  一、引荐项目必须是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工业、开发性农业或其他经营性企业项目。
  二、引荐者不论单位和个人,均属受奖励范围。
  三、引荐者需及时向中方合作单位、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和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在洽谈过程中积极发挥中价作用,全力协助推动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区注册登记,投资者的资金已如期投入并经有关机构验证,且项目已开工建设即算引荐者引荐成功。
  五、对社会各界引荐成功的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0.5%-1%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人民币及以下者,按0.5%给予奖励;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及以下者按0.8%给予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按1%给予奖励。
  2、高新技术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按1%给予奖励。
  3、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安装、装璜施工企业的引进不列入奖励范围。
  4、引进重大项目,成绩显著者,经区政府批准可给予特别奖励。
  六、奖金根据项目引荐者提供的有效资金到位证明或企业验资报告,待项目投产动作后经区计经局和财税局确认并出具有关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批准发放。
  七、根据区政府批准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引荐者奖金的筹集和发放。一个项目如出现多名引荐者,只发放一笔奖金。
  八、奖金来源由区财政解决。
  本办法由区计划与经济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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