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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鼓励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的有产优惠政策


  一、投资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照明、公交、环卫、园林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凡投资建设南宁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可通过以下形式取得回报补偿:
  (1)以土地补偿。市政府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用出让相应价值量土地面积的使用权供投资方开发以补偿其投资额。
  (2)经营收费管理补偿。对建成后的基础设施,投资方可在规定的年限内进行经营收费和管理来补偿投资额。
  (3)以土地出让和经营收费管理相结合补偿。市政府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出让部分土地使用公供投资方开发,并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出让一定年限的经营收费管理权来补偿其投资额。
  2、投资建设南宁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1)以土地补偿的,出让地价按不同土地级别和用地类型的标定地价优惠20%-40%。
  (2)作为补偿的土地,投资方可以按城市规划开发建设,也可将土地进行转让。投资方转让免缴土地转让费;受让方再次转让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转让费。
  (3)投资方将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结合起来进行建设的,享受市 政府对成片旧区改建项目的优惠政策。
  (4)外商投资才可享受南府发[1994]61号文市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兴建交通、能源基础设施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5)对购买城市道路、桥梁收费权和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立交桥)广告使用权的,在所有权归属不变和投资方会清款项的前提下,可以将收费权,广告使用权进行转让,或作抵押。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7)经批准,可部分减免建设项目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在税收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三资"企业免征),实行全额减半征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30%税率计征,纳税后由财政部门返还所得税的20%,其中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经营期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缴纳所得税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2年和第3年缴纳所得税后,由财政部门返还50%。上述财政返还,由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外商开发企业已按时足额出资后返还;对外商开发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对成片旧城改造、微利房建设等政府鼓励的开发项目,在税费等方面给予进一步的优惠。
  三、投资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建旧区范围内承担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城市规划路网组团内,其拆迁旧房的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为成片旧区改建项目。承担成片旧区改建项目的开发企业,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准,可享受下列优惠:
  (1)改建区不同地域土地出让价按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基准地价的10%-50%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按土地面积4.5元/平方米计收。
  (2)已承担中学、小学、幼儿园增容扩建6个班以上的项目,不再收取建校费。
  (3)旧区改建项目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可算作应建筑的人防工程面积。
  (4)城市供水管道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电帖费减去旧区原有管道用量、负荷后计收。
  (5)免缴城市绿化保证金,但须按规划要求搞好改建区的绿化,保护好古树名木,一般项目的绿地面积应占建设用地面积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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