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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横向经济联合的优惠政策


  1. 凡市外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科技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办或与我市企业联合举办的企业,称为横向经济联合企业(简称横联企业,下同)。
  2. 兴办横联企业,应持有关手续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为内联企业协调各方关系,提供各项服务。
  3. 横联企业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股分合作制等形式。
  4. 横联企业各方的投资可以是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工艺、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参与合作的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核定。
  5. 横联企业与市属其他企业一样,均享受我市实行的沿海开放城市政策及其他有关待遇;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沙田经济开发区内兴办的,可享受所在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6. 市外单位到我市独办或与我市企业联办企业,投资的项目应独立核算。外来投资项目新增利润中分利,从获利之年起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享受减免的,5年内按财政隶属关系返还50%;其中投资开发能源、交通的经济联合项目,前3年返还100%,后2年返还50%。
  横联企业投资开发市人民政府认定优先发展的项目,视同投资开发能源、交通经济联合项目。
  7. 横联企业国内首家试制敖国家科委等部门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其增值税先征收,属市各级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按财政隶属关系全部返还;首家试制列入自治区、南宁市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其增值税先征收,属市各级财政收入部分2年内全部返还。
  8. 在横联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地一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因与外商洽谈项目需出入境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有关手续。
  9. 在横联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的外地一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可减收城市增容费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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