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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颍东投资,促进颍东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颍东辖区内投资的国内外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境外投资客商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鼓励外商投资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四条 热诚欢迎国内外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来颍东区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五条 鼓励外商以资金、技术、设备、产权和其它方式投资、兴办"三资企业";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及补偿贸易。 第六条 允许外商以独资、控股和增加投资比例的方式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或以" BOT "方式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权。 第七条 允许资信好、规模较大的国内外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在颍东区兴办投资性公司。 第八条 允许国内外著名商业零售企业在颍东区举办连锁店、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合资合作商业批发企业、外贸公司。 第九条 鼓励外商在以下领域投资: (一)规模大、回收期长、风险性大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出口项目和基础工业项目; (二)土地综合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举办为工农业生产提供各种技术服务的项目; (四)举办各类生产、生活资料专业市场; (五)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购买区属国营企业,或对一个产品、一个车间、一个企业乃至全行业进行"嫁接"改造; (六)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项目; (七)开办广告、信息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八)教育、体育、卫生和环境保护项目;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鼓励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额在 500 (含 5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外商投资综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审批办)初审后, 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额不足 500 万美元的项目,由综合审批办审批。 第十一条 外商可直接或由本地代理人向综合审批办报送项目建议书、外商企业营业执照、资信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或委托书等有关文件。审批办在接到有关文件两日内,决定是否同意立项。 第十二条 外商获准立项、交足所需文件及规定费用后,审批机关在一周内办结报批、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需平衡解决资金、原材料、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投资项目,免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 区政府成立专门协调领导小组,提供一条龙、全方位服务。 
  第四章 土地使用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取得。 商业、金融、旅游、服务、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逐年交纳年租金。 高科技工业生产、农业开发、基础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用地,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交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可按最低限价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续期的,受让人可以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有权有偿出让后,一年不使用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款总额的 5 %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不使用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向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可按照投资额度不同给予减让。 投资额相当于 20-50 万美元,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减收 10 %; 50-100 万美元,减收 15 %; 100-500 万美,减收 20 %; 500-1000 万美元,减收 25 %; 1000 万美元以上,减收 30 %。减后的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完成房地产开发后直接经营或合资、合作经营其他项目,享受第二十条规定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商转让、出租或销售房屋,其所建的商品房,价格自定。 
  第五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上级批准按 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免五减半,同时给予综合补偿。 (二)境外客商投资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免征所得税。 (三)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 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且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 (四)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以及科研单位和大专际校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免征所得税。 (五)投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项目,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 (六)投资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项目,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七)投资劳动就业服务项目,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八)投资福利生产企业项目,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投资兴办创汇农业和投资改造乡镇企业项目,自营、代理或外贸收购出口农产品货源产值超过当年总产值 50 %的,经上级批准,除享受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五条 对经批准利用境外资金兴办的教育、环保、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六条 投资科研项目,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七条 投资兴建安居工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六章 其它优惠 第二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鼓励投资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和解决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供水、供电、通讯、交通运输、排污等服务设施建设,优先安排和解决,并按最低限收费。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规定实施的检查、处罚、摊派、收费有权拒绝。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就医、购物、旅游,享受所在企业中方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对外商投资作出新规定的,依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外商在投资过程中,遇有政府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可向综合审批办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综合审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阜阳市颍东区委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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