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区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本办法中所指的区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各项基金的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借款形式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投向为: (一)农业、水利、林业、环保、交通、信息、电力、供水、园林、环卫、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三)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来源审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区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重大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前期项目工作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六)编报和审批开工报告; (七)编制、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八)组织竣工验收; (九)组织后评价。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镇海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根据该计划制定的行业投资计划是确定项目的主要依据。行业投资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咨询评估、初步设计及开工报告统称为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前期工作职责分工: 大中型项目以及规定需由国家、省和市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或转报国家、省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审批。财政、土管、环保、建设、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中涉及的内容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年度计划,按现行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根据同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会商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平衡报区政府审定后,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联合下达投资资金计划。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达。
第九条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建设用地指标、建设标准、工程概预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收费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以财政资金出资为主的项目,初步设计中工程造价概算须由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审批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十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还本付息、经营管理等实行全过程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可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具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所有项目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进度的"四按"原则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内容以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和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的工程造价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无自行审核资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区计划部门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项目竣工决算须经区财政局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并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核减的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财政局会同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已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的有关工作,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大中型项目后评价制度。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期满一年后,需进行项目的后评价,后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阶段工作的评价、实施阶段的评价、效益的评价及其可供类似项目借鉴的经验等方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资金计划的投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计划、财政、土管、规划、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设计、咨询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批准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海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二ΟΟΟ年十月八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