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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菏泽市牡丹 区 委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政策
1、凡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都可以通过划拨、租赁、出让、作价入股等形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出让金先征后返50%。
2、来我区对原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包括收购、兼并、控股经营)并全部接收安置在册职工的,土地出让金全征全返。
3、投资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土地出让金全征全返,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留企业用于场基础配套。
4、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地20年;BOT、TOT方式合作的项目,按使用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5、在我区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来企业, 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继承人继承。
6、从事种植和畜牧水产养殖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50%;租赁国有荒地、滩涂的,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以国有荒地入股的,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二>收费政策
1、到新建市场经营的,允许试经营一年,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
2、对基建技改工程投资,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项目投产后,前3年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后2年减半征收行政性收费,以后年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征收。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地段差价、综合开发管理费、拆迁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优惠30%-50%,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4、新建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三>奖励政策
1、新建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交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辆税(购买纳标志费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土地受益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盈利后,前3年按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土地受益部分全额、后2年按地方受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五年内交纳的所得税土地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2、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娱乐服务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按上交所得税地方益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地方受益部分的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以上的,五年内再按所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受益部分的50%进行奖励。
3、出口创汇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出口贸易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按上交得税地方受益部分的全额给予奖励。
4、到本市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出租、出售的,按上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受益部分的50%奖励。
5、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的,投用后3年内对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受益部分全额奖励。
6、投资电力、水利、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所得税地方受益部分全额、后5年按地方受益部分的50%奖励。
7、投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园艺业等各类农业项目的,5年内按上缴农业特产税的全额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由财政受益单位支付,并保证当年兑现。到我区各工业园区投资的,同时享受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投资额大、技术先进、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鼓励扶持企业出口创汇
1、在国家给予出口补贴的基础上,对出口增长部分实行每增长100美元增加补贴2元人民币。
2、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口商品展销活动,由政府负责摊拉费。
3、对有订单,缺少流动资金的出口企业,采取封闭贷款的方式,满足流动资金需求。
4、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扩建需求用土地时,按每投资1000万美元无偿使用10亩土地的标准提供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期间,地方性收费减半征收
5、年出口每新增100万美元,奖励厂长(经理)1万元人民币,授予所在企业国际化经营先进企业称号;年增长超过300万元,超过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厂长(经理)2万元人民币,并授予厂长(经理)国际化经营带头人称号,授予企业国际化经营明星企业称号;年增长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100万美元奖厂长(经理)3万元人民币,授予厂长(经理)国际化经营功勋企业家称号,授予所在企业国际化经营功勋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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