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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区各级引进项目、资金的积极性,表彰为我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国内外有功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区属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成功引进区外项目、资金和技术办企业的,根据实收资本(含项目、技术作价投入),按以下比例一次性奖给引进者,
  5000万元以下部分提取8 ;
  5D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提取5 ;
  1亿元以上部分提取3 ;
  每项奖励金额超过100万元部分,分年度支付。
  第三条 奖励金来源:按“谁收税谁奖励”的办法解决。属公益事业性质的,奖励金由受益方负责兑现,受益方确实难以兑现的,由受益方的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第四条 经所有者委托或接受公开委托的引进者,为区属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成功引进客商租赁房产、土地,租赁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由出租方将第一个月租金奖给引进者,租赁期不足一年的,奖励额度由出租方与引进者另行商定,但奖金不得超过半个月租金。
  第五条 经所有者委托或接受公开委托的引进者、经纪人为区属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成功引进客商购买房产、或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所有者给予总成交额1%的奖励。
  第六条 区级党政第一把手及分管经济工作的区领导、区经济管理部门的一把手为我区成功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按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区属企业的法人代表为本企业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按奖励标准的50%提取奖励。
  第七条 如出现其它引进形式或引进者要求其它奖励方式的,由接受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单位参照本办法和上级有关招商引资奖励规定,与引进者另行商定,报区招商办审批。
  第八条 招商引资的奖励金,每项只一次授予一个认定的引进者,不重复授奖。
  第九条 发放奖励金的审批程序: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次年三月底前将有关资料送区招商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各镇办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香洲区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印发前引进的项目仍执行原定奖励标准。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外来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和内地投资看来我区投资办实业,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推动香洲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外来投资的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来投资,是指香洲区以外的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区内的投资。
  第三条 凡到本区投资办企业的投资者,我区应为其办理项目批准、注册登记、厂房报建等手续。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者,我区协助为有资金无项目者找项目,为有项目而缺资金者找资金,无偿为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五条 凡在我区科技工业区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办企业而需征用土地者或合作成片开发科技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根据项日等级享受优惠地价,并可分期付款。
  第六条 有关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对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用地起三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免交期满后三年内减半交纳。
  (二)经珠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免交土地使用费五年,五年期满后再减半交纳土地使用费三年,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给予免交土地使用费的特别优惠。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需从国内雇请科技人员和长期熟练工人(含需随迁配偶、子女),优先办理调进手续。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管理、技术人员,需要因公赴港澳或出国考察、培训、推销产品的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一般外来投资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一般所得税率为33%)。
  (二)投资工业的“三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 投资属于产品出口型“三资”企业(即当年出口额达到总销售额70%以上的企业)。按税法规定“免二减三”后,经申请批准可减按比例1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属于先进技术型的“三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用“三资”企业的利润再投入,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如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者,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六)经市外经委确认并授予进出口企业编码的各类企业和市政府审批的进出口企业的来料加工进出口业务(免办进出口许可证),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七)按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符合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以上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1996年4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批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陈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亦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澳珠两地客商自用汽车牌照的规定。
  (一)三资企业:设备投资100万港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进口一辆,年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凭海关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进口第二辆。
  (二)“三来一补”企业:每年完成100万港元工缴费以上的“三来一补”企业,可申请进口一辆。
  (三)正常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经市外经部门确认,确需运送生产物资的,可增加申办一辆澳门至珠海入出境货车(含客货车、农夫车和中型货车,但不含货柜车和泥头车)。
  第十一条 珠海市颁布的《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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